去年廣大興漁船喋血案發生後,我國為制裁菲律賓召回駐菲代表王樂生兩個多月,改支亞緻飯店國內薪水,他自認這段時間人在台灣卻仍處理菲館事務薪水卻少了一半,打行政訴訟要求發給近二萬美元薪水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人不在菲國不能領館長加給,判他敗訴。

王樂生去年五月十五日奉召返國,八月十日我國取消制裁,王於十一日搭機到菲律賓復職。因他2014統一發票 11 12 月中獎號碼LiMix行車紀錄器返國逾一個月,外交部依規定從六月十六日起至八月十一日期間,讓他改領國內薪水共廿三萬二千餘元。

王樂生提起訴訟指出,他是因我國制裁菲國而奉召返國,並非回國述職或洽公,超過一個月也是公務需要;他人雖在台灣,仍繼續處理駐菲使館業務,等同在外館工作,仍應領駐外大使的薪水,請求外交部歸還他約兩個月的大使薪水一萬九千七百五十七美元(約六十一萬二千元),包括本薪八千美元、地域加給一千六百美元和館長職務加給一千五百美元。

外交部稱,依規定駐外人員返國逾一個月,不論原因,因已在國內生活,皆須改領國內薪水。
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,王樂生奉召返台期間駐菲使館由公使張泰來代理,張已請領館長加給,王樂生不能再請領館長加給;駐外人員因離鄉背井故給較高薪水,既然人已回台灣就應領國內薪,昨天判決王敗訴。本案可上訴。 8C4EBDD2B79C20E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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